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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后再延三个月?这属违法!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1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761

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但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和员工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最后企业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疑问一:企业这番操作是否构成违法呢?
疑问二:约定好的试用期是否能再约定延长呢?


过往案例

2021年4月初,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薪资16800元/月、转正后21000元/月,还约定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2021年7月,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同年8月初,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王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王先生全部请求,王先生将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王先生认为:“当初我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就是因为公司承诺我,只要延长期限,届满后就会第一时间转正。现在公司却在延长试用期后辞退了我,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上限。此后因王先生仍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


法院审理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对试用期期间长短、约定次数均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不仅是因为入职前,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内容是劳动者决定是否入职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因为入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从属性用工关系,双方地位实质并不平等,若赋予用人单位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则很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试用期内劳动者和企业有哪些权利?

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双向选择,试用期内劳动者薪资可以低于转正工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提前一个月,可以提前三天告知企业。企业经考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对于规范约定试用期,企业需要知道哪些?

实践中,试用期常常成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高发期”,原因在于很多企业对于试用期相关法律规范仍不够了解。

1、试用期待遇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实践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试用期内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及不缴纳社保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别是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该期间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全额赔偿责任,最终结果得不偿失。

疑问二:约定好的试用期是否能再约定延长呢?

是否适用试用期及其期限长短均受法律严格限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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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述企业单方延长试用期、超出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又“反复进行试用”的操作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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